中国跳绳段位制晋段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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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跳绳段位制晋段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跳绳项目标准化建设,加强跳绳晋段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跳绳段位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跳绳段位制晋段官是评定跳绳段位制等级的考官,所有跳绳段位制考评活动均须配备相应等级的晋段官。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负责晋段官的资格注册、培训考核、认证年审、处罚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晋段官资格培训由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及其委托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晋段官资格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授予。
第二章 晋段官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晋段官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六条 初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三段;
中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六段;
高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九段。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初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三级裁判员资格,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初级晋段官资格;
(二)申请中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二裁判员,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中级晋段官资格;
(三)申请高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一级及以上裁判员,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高级晋段官资格;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晋段官培训报名表;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已授予的裁判员等级证书;
4.已授予的晋段官等级证书(如有);
5.晋段官等级申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参加由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晋段官培训班,学习跳绳段位制考评标准、考评流程等相关培训内容。
(三)参加晋段官等级考核且成绩合格者,经审核授予相应等级的晋段官证书。
第九条 晋段官需按《中国跳绳段位制(试行)》要求,参与各级考评中心的相应工作。
第三章 晋段官工作职责
第十条 晋段官工作职责
(一)掌握《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段位制文件,熟知相应段位考评的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落实考场设施和考评资料。
(三)考评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不得暗示和沟通。
(四)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评分,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公开执裁。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晋段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提交考评中心。
(六)协助考评中心做好考务工作。
(七)不断努力学习中国跳绳段位制考评知识,提高评定能力。
第四章 晋段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晋段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相应级别段位的考评、评审工作;
(二)对跳绳段位制考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三)对跳绳段位制考试规则和考评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公正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晋段官承担以下义务:
(一)热爱跳绳事业,积极推广跳绳运动。
(二)认同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自觉遵守跳绳晋段官相关规定,接受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的管理;
(四)积极接受考评任务,公平、公正地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五)维护中国跳绳段位制和晋段官的声誉;
第五章 晋段官管理
第十三条 年审制度
(一)晋段官取得资格后,每年年审一次,由本人填写年审表,交社体中心审核。也可采用培训、考核等审核方式。
(二)年审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晋段官资格。如要恢复,须重新申报,并参加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晋段官在考评工作中必须统一着晋段官服装,佩戴晋段官徽章,并将徽章佩戴于左胸。禁止着奇装异服,须全面维护跳绳晋段官的形象。
第十五条 在中国跳绳段位考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者,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者,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行使晋段官职责直至撤消晋段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