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跳绳培训讲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跳绳 | 作者: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 | 发布时间: 3天前 | 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跳绳项目人才队伍建设,满足跳绳各类认证培训需求,规范跳绳技术培训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与培训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讲师是指具有培训跳绳裁判员、教练员、晋段官等课程资质的人员。

第三条 培训讲师实行晋升、培训、考核、奖励、退出机制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 培训讲师根据跳绳教练员、裁判员、晋段官分为:

(一)教练员培训讲师;

(二)裁判员培训讲师(晋段官培训由裁判员培训讲师兼任)。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广委”)执行机构上海大健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石”)是培训讲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对其专业技能、工作能力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大健石建立培训讲师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在中国跳绳官网公布。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培训讲师应具备如下基本能力:

(一)培训讲师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和使命担当,贯彻落实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遵纪守法,遵守推广委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跳绳事业,热衷于跳绳推广和跳绳技术研究。了解跳绳历史,熟悉跳绳技术,掌握培训技巧,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举止文明有礼,形象大方得体,善于总结,不断创新;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根据教学实际因材施教,讲课内容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课程设计合理、重点突出;讲课方式生动灵活多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观察细微,把控全局,激发兴趣。与学员沟通互动,排忧解难。遇突发状况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培训讲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了解行业培训需求,参与课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教材、制定课程教案及题库),协助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做好跳绳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二)根据培训任务优化和创新培训内容,收集教学反馈,不断提高授课质量,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讲师须熟悉对应等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考核标准和要求,参与题库建设;在执行培训授课过程中对学员考核成绩负责,参与授课培训考核和阅卷工作;

(四)培训讲师授课须穿着统一的培训讲师服装;

(五)应参加培训讲师技术交流研讨会;

(六)积极参与推广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选拔与考核

第九条 培训讲师根据动态管理原则,符合培训讲师条件的前提下,培训讲师采用自荐和推荐相结合,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一)培训讲师选拔安排:

1.选拔方式:自荐或被推荐。

(二)各类培训讲师专业条件:

1.教练员培训讲师:具有有效期内的高级教练员资格(至少具有二科);

2.裁判员培训讲师:具有有效期内的一级以上裁判员资格并近2年执裁过全国的跳绳赛事;

(三)特聘讲师∶在重大国际赛事中获得优秀成绩(世锦赛、亚锦赛等)的教练员、运动员,或执裁过重大国际赛事的裁判员,为跳绳发展做出突出贡献、重要研究成果的,经综合评定后,可获评特聘讲师。

第十条 讲师考核、奖励机制:

(一)培训讲师有效期为1个自然年,大健石对培训讲师参加推广委或推广委合作单位组织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积分制,每个季度末进行积分排名(详见下表);

(二)每年年末进行积分考核,积分少于60分的视为自动退出讲师队伍,注销讲师资格;

(三)奖励:每季度末对积分进行统计,积分超过30分且排名前十的讲师给予以下奖励。1.颁发优秀培训讲师证书;2.每人奖励价值1000元的实物。


第六章 培训讲师选派

第十一条 培训讲师选派遵循公开、择优、就近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所有培训活动须从培训讲师库中选调。

第十三条 培训讲师劳务费指导价:每半天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终可根据学员满意度折算讲师劳务费用,例如:学员满意度80%,只需支付导师劳务费的80%即500*80%=400元)。

第十四条 培训讲师参加推广委合作单位组织的培训工作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委报备。不得参加其他组织(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除外)认证的跳绳教练员/裁判员证书的培训活动。


第七章 资质暂停和取消

第十五条 培训讲师若出现以下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讲师资格或取消讲师资格的处罚,处罚结果由推广委发文正式通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讲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工作原则;

(二)诋毁推广委形象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执行推广委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无故未能完成培训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未按教学大纲教学、出现教学事故等;

(五)未经推广委批准,借培训进行产品推销或在课堂上作不实宣传;

(六)执行培训任务时,未着统一服装,或接受学员宴请、收受礼品;

(七)参与未向推广委报备的其他组织认证的跳绳教练员 / 裁判员证书培训活动;

(八)年末积分考核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推广委执行机构大健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执行机构

上海大健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日